3. 暴力强拆的背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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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显,芜湖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越权了,它在芜湖市发改委、国土局和建设局三家默许下,以储备土地的名义进行商业化的操作。

    身先士卒的芜湖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领取了中江商场地块规划许可证、规划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批复等要件,其间又向芜湖发改委提交了“关于办理原中江商场及周边地块立项手续的报告”,后来芜湖发改委作出批复,同意芜湖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据此展开规划、拆迁等前期工作”。

    倪家人很清楚地意识到,若不是芜湖市各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也不会那么嚣张,更不会代开发商行“便宜事”。于是他们决定向上级反映此事,倪家先后上书安徽省国土厅、建设厅、发改委,请求(色色小说 它们撤销原中江商场地块的三大拆迁要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关于同意原中江商场及周边地块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

    2010年2月10日,安徽省发改委撤销了芜湖市的立项批准文件,认为芜湖发改委“同意原中江商场及周边地块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属行政越权,不得作为规划与拆迁依据。接着,国土厅撤销了芜湖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2010年4月12日,安徽省国土厅下达“撤销令”:撤销芜湖国土局发给芜湖土地收储中心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紧急通知,要求“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然而,芜湖土地收储中心于心不甘、死心不改,于2010年6月22日又将安徽省发改委告上了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要求法院责令省发改委撤销决定书。

    庭审时,芜湖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表示,决定何种文件可以作为拆迁、规划的依据属于拆迁、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被告作为“配合土地收储”的职能部门,只应当对芜湖发改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法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而无权决定芜湖市发改委核发给原告的批复是否能作为规划、拆迁的依据。因此,被告省发改委的具体行为属于行政越权,应予以撤销。

    省发改委代理人认为,省发改委撤销芜湖市发改委土地收储立项许可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芜湖市发改委并无批准土地收储立项的法定职权,其批准芜湖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土地收储立项的行为属于越权行政,应予以纠正。

    芜湖市发改委批复文件中明确指出“同意你中心对该地块进行收储”。而土地储备中心认为,芜湖市发改委申请的不是收储,而是收储的前期工作批复--规划、拆迁。</p>